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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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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
  2. 2.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引水法第29條的法規釋義。

立法沿革 2

(0340914 制定)

本法關於船長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適用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   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40914 制定)

本法關於船長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適用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   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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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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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法第 29 條規定:「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水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