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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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
- 2.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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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引水法第29條的法規釋義。
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本法關於船長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適用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 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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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914 制定)
本法關於船長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適用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 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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