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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
  2. 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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