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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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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中華民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領航其船舶。但應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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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340914 制定)

應事實需要於沿海與外國直接通航之商港,得暫時僱用外籍引水人,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中華民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領航其船舶。但應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340914 制定)

應事實需要於沿海與外國直接通航之商港,得暫時僱用外籍引水人,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中華民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領航其船舶。但應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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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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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引水法第 30 條規定:「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中華民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引水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引水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