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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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中華民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領航其船舶。但應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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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340914 制定)
應事實需要於沿海與外國直接通航之商港,得暫時僱用外籍引水人,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中華民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領航其船舶。但應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340914 制定)
應事實需要於沿海與外國直接通航之商港,得暫時僱用外籍引水人,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490524 全文修正)
引水人遇有船長不合理之要求,如違反中華民國或國際航海法規與避碰章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執行業務時,得拒絕領航其船舶。但應將具體事實,報告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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