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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46 條(因公死亡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或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四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2. 船舶沈沒或失蹤致船員失蹤時,雇用人應按前項規定給與其遺屬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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