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從目前資料來看,我無法找到能夠回答這個問題的相關法條或案例。
船員在服務期間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資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立法理由參照海商法第七十二條,明定船員在服務期間死亡補償之給付標準。
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立法理由為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因公死亡之補償規定區別,爰修正明定本條屬非因公死亡之補償規定,並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工資定義(含薪資及津貼),將死亡補償計算標準由平均薪資修正為平均薪津,以保障船員權益。
參照海商法第七十二條,明定船員在服務期間死亡補償之給付標準。
為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因公死亡之補償規定區別,爰修正明定本條屬非因公死亡之補償規定,並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工資定義(含薪資及津貼),將死亡補償計算標準由平均薪資修正為平均薪津,以保障船員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