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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2.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得強迫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受監護、輔助宣告。 三、依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失能等級,達到永久不適任船上任何職位。
  3. 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
  4.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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