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船員法第50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船員法第41條規定了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二年。舉例來說,如果船員因工作受傷,需要請求醫療費用的補償,則必須在受傷後的二年內行使請求權,否則將無法獲得補償。船員法第50條也規定了請求權不因船員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轉讓、抵銷、抵充、扣押或抵押。另外,根據船員法第46條和第48條的規定,雇用人要給予船員遺屬的死亡補償和喪葬費有明確的時間限制,死亡補償應在請領之日起算的十五日內給付,喪葬費應在請領之日起算的三日內給付。
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殘廢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
立法理由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立法例,明定醫療費用、殘度補償、死亡補償、喪葬費用之請求權短期消滅時效,並特明定各項補償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以保護船員及其遺屬之生活。
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殘廢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 雇用人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給與船員遺屬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死亡補償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喪葬費應自請領之日起算三日內給付。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保障船員遺屬生活,避免因傷殘陷於困境,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雇用人應給與船員遺屬死亡補償及喪葬費之期限。
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失能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 雇用人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給與船員遺屬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死亡補償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喪葬費應自請領之日起算三日內給付。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以及配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規定,業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將第一項所定「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一條立法例,明定醫療費用、殘度補償、死亡補償、喪葬費用之請求權短期消滅時效,並特明定各項補償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以保護船員及其遺屬之生活。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保障船員遺屬生活,避免因傷殘陷於困境,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雇用人應給與船員遺屬死亡補償及喪葬費之期限。
一、為落實人性尊嚴,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以及配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給付規定,業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將第一項所定「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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