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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50 條

  1. 1.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失能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2.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擔保
  3. 3.雇用人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給與船員遺屬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死亡補償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喪葬費應自請領之日起算三日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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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船員法第50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船員法第41條規定了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費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二年。舉例來說,如果船員因工作受傷,需要請求醫療費用的補償,則必須在受傷後的二年內行使請求權,否則將無法獲得補償。船員法第50條也規定了請求權不因船員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轉讓、抵銷、抵充、扣押或抵押。另外,根據船員法第46條和第48條的規定,雇用人要給予船員遺屬的死亡補償和喪葬費有明確的時間限制,死亡補償應在請領之日起算的十五日內給付,喪葬費應在請領之日起算的三日內給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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