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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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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75-5 條
(主管機關督導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事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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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政機關得派員檢查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各項人員、訓練、設備及督導其業務,並依據其提報之年度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艇、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訓練機構經年度評鑑不合格者,航政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過前,不得招生或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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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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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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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員僱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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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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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船長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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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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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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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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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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