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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75-5主管機關督導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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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政機關得派員檢查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各項人員、訓練、設備及督導其業務,並依據其提報之年度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前項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艇、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3. 3.訓練機構經年度評鑑不合格者,航政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過前,不得招生或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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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00111 增訂)

當地航政機關得派員檢查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各項人員、訓練、設備及督導其業務,並依據其提報之年度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艇、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訓練機構經年度評鑑不合格者,當地航政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過前,不得招生或訓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小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有關主管機關督導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事宜,提昇至本法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另遊艇駕駛訓練機構亦併同規範。

(1031209 修正)

航政機關得派員檢查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各項人員、訓練、設備及督導其業務,並依據其提報之年度計畫等相關資料,辦理年度評鑑;訓練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艇、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訓練機構經年度評鑑不合格者,航政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後,辦理複評,複評未通過前,不得招生或訓練。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當地航政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01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將小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有關主管機關督導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事宜,提昇至本法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另遊艇駕駛訓練機構亦併同規範。

(1031209 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當地航政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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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75-5 條規定:「航政機關得派員檢查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各項人員、訓練、設備及督導其業務,並依據其提報之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7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7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