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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75-6授權訂定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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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體格檢查基準、訓練、測驗、駕駛執照之發、證照費收取、安全配額,助手之體格檢查基準、安全配額,及駕駛訓練機構之籌設、許可之申請、廢止、開班、招生程序、訓練學員之資格、訓練課程、訓練設施、教師資格、訓練費用收取、退費、年度評鑑、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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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00111 增訂)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體格檢查基準、訓練、測驗、駕駛執照之核發、證照費收取、安全配額,助手之體格檢查基準、安全配額,及駕駛訓練機構之籌設、許可之申請、廢止、撤銷、開班、招生程序、訓練學員之資格、訓練課程、訓練設施、教師資格、訓練費用收取、退費、年度評鑑、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第三項有關授權訂定規則之規定移列本條,另增列遊艇駕駛與助手、動力小船駕駛與助手及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等相關授權事項,俾利管理。

(1031209 修正)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體格檢查基準、訓練、測驗、駕駛執照之核發、證照費收取、安全配額,助手之體格檢查基準、安全配額,及駕駛訓練機構之籌設、許可之申請、廢止、開班、招生程序、訓練學員之資格、訓練課程、訓練設施、教師資格、訓練費用收取、退費、年度評鑑、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行政程序法已有相關規定,不予贅述,爰刪除「撤銷」之文字。

  • 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1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第三項有關授權訂定規則之規定移列本條,另增列遊艇駕駛與助手、動力小船駕駛與助手及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等相關授權事項,俾利管理。

(1031209 修正)

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行政程序法已有相關規定,不予贅述,爰刪除「撤銷」之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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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75-6 條規定:「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體格檢查基準、訓練、測驗、駕駛執照之核發、證照費收取、安全配額,助手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7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7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