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體格檢查基準、訓練、測驗、駕駛執照之核發、證照費收取、安全配額,助手之體格檢查基準、安全配額,及駕駛訓練機構之籌設、許可之申請、廢止、開班、招生程序、訓練學員之資格、訓練課程、訓練設施、教師資格、訓練費用收取、退費、年度評鑑、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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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體格檢查基準、訓練、測驗、駕駛執照之核發、證照費收取、安全配額,助手之體格檢查基準、安全配額,及駕駛訓練機構之籌設、許可之申請、廢止、撤銷、開班、招生程序、訓練學員之資格、訓練課程、訓練設施、教師資格、訓練費用收取、退費、年度評鑑、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第三項有關授權訂定規則之規定移列本條,另增列遊艇駕駛與助手、動力小船駕駛與助手及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等相關授權事項,俾利管理。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之資格、體格檢查基準、訓練、測驗、駕駛執照之核發、證照費收取、安全配額,助手之體格檢查基準、安全配額,及駕駛訓練機構之籌設、許可之申請、廢止、開班、招生程序、訓練學員之資格、訓練課程、訓練設施、教師資格、訓練費用收取、退費、年度評鑑、訓練管理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行政程序法已有相關規定,不予贅述,爰刪除「撤銷」之文字。
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第三項有關授權訂定規則之規定移列本條,另增列遊艇駕駛與助手、動力小船駕駛與助手及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等相關授權事項,俾利管理。
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行政程序法已有相關規定,不予贅述,爰刪除「撤銷」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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