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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84-2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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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開班之全部或一部: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五條之五第一項所為之檢查或經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 二、違反依第七十五條之六所定規則中有關開班、招生程序、訓練費用收取、退費或訓練管理業務之規定。
  2. 2.經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遵守前項停止開班之處分者,廢止其許可。
  3. 3.第一項所定停止開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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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0111 增訂)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開班之全部或一部: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五條之五第一項所為之檢查或經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   二、違反依第七十五條之六所定規則中有關開班、招生程序、訓練費用收取、退費或訓練管理業務之規定。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遵守前項停止開班之處分者,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所定停止開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七十五條之五及第七十五條之六新增有關管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規定,明定其違反上開規定時之處罰。

  • 第七十五條之五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五條之六條文
  • 廢止名詞
(10001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七十五條之五及第七十五條之六新增有關管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規定,明定其違反上開規定時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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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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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84-2 條規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開班之全部或一部: 一、規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8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8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