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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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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84-2 條
(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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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停止開班之全部或一部: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
第七十五條之五第一項
所為之檢查或經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 二、違反依
第七十五條之六
所定規則中有關開班、招生程序、訓練費用收取、退費或訓練管理業務之規定。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遵守前項停止開班之處分者,
廢止
其許可。
第一項所定停止開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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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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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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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船員僱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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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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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船長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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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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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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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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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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