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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84-3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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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 二、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一條規定。 三、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擅自開航。
  2. 2.前項處分,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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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0111 增訂)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   二、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一條規定。   三、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擅自開航。   前項處分,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有關船員應處警告或記點之規定,增訂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及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仍擅自開航時之相關處分。

(10001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有關船員應處警告或記點之規定,增訂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及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仍擅自開航時之相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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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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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84-3 條規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8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8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