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 二、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一條規定。 三、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擅自開航。 前項處分,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有關船員應處警告或記點之規定,增訂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及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仍擅自開航時之相關處分。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有關船員應處警告或記點之規定,增訂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及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仍擅自開航時之相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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