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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84-3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 二、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一條規定。 三、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擅自開航。
  2. 前項處分,處警告三次相當記點一次;二年期間內記點三次者,收回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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