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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84-4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 二、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 三、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
  2. 前項收回駕駛執照期間,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三個月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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