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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84-4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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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 二、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 三、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
  2. 2.前項收回駕駛執照期間,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三個月至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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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0111 增訂)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   二、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   三、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   前項收回駕駛執照期間,自繳交執行之日起算三個月至五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八十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違規時,應收回其駕駛執照之規定。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參照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項規定,明定收回駕駛執照期間。

(10001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修正條文第八十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違規時,應收回其駕駛執照之規定。   三、配合第一項規定,參照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項規定,明定收回駕駛執照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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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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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84-4 條規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8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8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