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三、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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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三、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未領駕駛執照或未依駕駛執照條件規定(如:持有動力小船自用駕駛執照駕駛營業用動力小船,或遊艇駕駛未遵守本法第七十五條之六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有關執照分類規定)之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未領駕駛執照或未依駕駛執照條件規定(如:持有動力小船自用駕駛執照駕駛營業用動力小船,或遊艇駕駛未遵守本法第七十五條之六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有關執照分類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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