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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84-5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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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三、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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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0111 增訂)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三、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未領駕駛執照或未依駕駛執照條件規定(如:持有動力小船自用駕駛執照駕駛營業用動力小船,或遊艇駕駛未遵守本法第七十五條之六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有關執照分類規定)之處罰。

(10001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未領駕駛執照或未依駕駛執照條件規定(如:持有動力小船自用駕駛執照駕駛營業用動力小船,或遊艇駕駛未遵守本法第七十五條之六授權交通部訂定子法有關執照分類規定)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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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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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84-5 條規定:「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8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8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