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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84-5 條(罰則)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三、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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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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