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84-1 條
- 1.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中有關職責、僱用、許可之廢止或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之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停止申請僱用外國籍船員三個月至五年。
- 2.前項處分,於雇用人僱用外國籍實習生,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實習人數比率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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