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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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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中有關職責、僱用、許可之廢止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之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停止申請僱用外國籍船員三個月至五年。
  2. 2.前項處分,於雇用人僱用外國籍實習生,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實習人數比率者,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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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00111 增訂)

雇用人僱用非中華民國籍船員時,違反依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中有關職責、僱用、許可之廢止、撤銷或僱傭管理之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停止申請僱用非中華民國籍船員三個月至五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內容原規定於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為落實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相關管理事宜,爰於本條明定雇用人未經許可聘僱非中華民國籍船員之處分,以利監督管理。

(1030530 修正)

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中有關職責、僱用、許可之廢止或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之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停止申請僱用外國籍船員三個月至五年。   前項處分,於雇用人僱用外國籍實習生,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實習人數比率者,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受僱人數比率」文字,另刪除「撤銷」等文字。   二、因應第二十五條之二修正,於第二項增訂「雇用人僱用外國籍實習生,違反實習人數比率」之罰則;至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其他船員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處罰,已規範於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

(10001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內容原規定於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為落實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相關管理事宜,爰於本條明定雇用人未經許可聘僱非中華民國籍船員之處分,以利監督管理。

(1030530 修正)

一、配合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受僱人數比率」文字,另刪除「撤銷」等文字。   二、因應第二十五條之二修正,於第二項增訂「雇用人僱用外國籍實習生,違反實習人數比率」之罰則;至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其他船員有關上船服務應負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及管理之處罰,已規範於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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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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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84-1 條規定:「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規則中有關職責、僱用、許可之廢止或僱傭管理、受僱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8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8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