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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評鑑及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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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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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評鑑分為臨時評鑑及正式評鑑。
正式評鑑分為初次評鑑、期中評鑑、換證評鑑及額外評鑑。
船舶評鑑之範圍如下: 一、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之管理船型與申請評鑑之船舶相符。 二、船上備有安全管理手冊,且船員熟悉安全管理制度。 三、正式評鑑之範圍包括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之具體
證據
及紀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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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管理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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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手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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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岸上指定人員及船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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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語言及文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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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安全管理機構之內部安全稽核、管理審查及評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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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評鑑及發證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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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證書格式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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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文件審查、評鑑及證書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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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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