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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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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全管理機構取得臨時符合證書及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並執行至少三個月安全管理制度及內部安全稽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初次評鑑。
  2. 2.安全管理機構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有效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章程評鑑合格船型之符合文件者,經檢附安全管理手冊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合格後,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初次評鑑。
  3. 3.安全管理機構經初次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符合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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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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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安全管理機構取得臨時符合證書及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並執行至少三個月安全管理制度及內部安全稽核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