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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評鑑及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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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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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機構取得臨時符合證書及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並執行至少三個月安全管理制度及內部安全稽
核
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初次評鑑。
安全管理機構具備
主管機關
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有效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章程評鑑合格船型之符合文件者,經檢附安全管理手冊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合格後,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初次評鑑。
安全管理機構經初次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符合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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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管理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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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手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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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岸上指定人員及船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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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語言及文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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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安全管理機構之內部安全稽核、管理審查及評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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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評鑑及發證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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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證書格式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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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文件審查、評鑑及證書費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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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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