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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安全管理機構依前條規定取得臨時符合證書,並將影本備置於船上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評鑑。
  2. 船舶經臨時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發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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