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機構應確認其船舶均配置適格、持有效證照、體格或健康檢查合格及適當配額之船員,以維持船上與安全管理制度之正常操作及作業。
根據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第9條,安全管理機構有責任確認船舶配置適格、持有效證照、體格或健康檢查合格及適當配額之船員,以維持船上與安全管理制度之正常操作及作業。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船舶相關的法規與船員資格相關的相關資料,例如船員持有的有效證照以及健康檢查的報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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