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丁類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丁類有毒液體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殘留物、混合物,除符合左列規定外,不得排洩入海: 一、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其濃度不超過十分之一。 三、距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十二浬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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