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垃圾均不得自從事開發、探測及處理有關沿海海床礦產之固定式或可移式平台上,或自停靠在平台旁或距平台五百公尺內之船舶上排洩入海。但距海岸十二浬之固定式或可移式平台,及停靠在平台旁或距平台五百公尺之船舶上,排洩經過溶化或粉碎器處理之食物廢料,能通過二十五公釐開孔過濾網者,不在此限。
根據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23條,該條規定了任何垃圾不得排放入海。但是特定情況下,距離海岸十二浬的固定或可移動平台以及停泊在平台旁或距平台500公尺内的船只,經過溶化或粉碎處理的食物廢料,能夠通過25mm開孔過濾網的除外。這表示特定情況下排放食物廢料是允許的。 參考資料: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 例子:一艘停泊在距離固定平台500公尺内的船只,經過溶化處理的食物廢料,並且通過了25mm開孔過濾網,符合排放標準,不在額外限制之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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