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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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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不得將各種塑膠物及人造纖維之繩索、漁網、塑膠垃圾袋拋入海中。左列垃圾須拋棄入海者,應儘量遠離陸地,其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之距離並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浮在海上之墊板、襯衫、包裝材料及原木樹皮應在二十五浬以外。 二、食物廢料、紙製品、破布、玻璃、金屬、玻璃瓶、陶土器及類位廢物應在十二浬以外。 三、經使用溶化或粉碎器處理後之垃圾,其顆粒能通過二十五公釐開孔之過濾網者,應在三浬以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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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船舶不得將各種塑膠物及人造纖維之繩索、漁網、塑膠垃圾袋拋入海中。左列垃圾須拋棄入海者,應儘量遠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