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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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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噸位在二百噸以上或未滿二百噸經准搭載乘客十人以上之新船,除符合左列之一規定外,不得將污水排洩入海: 一、經使用溶化及消毒污水系統溶化或消毒後,在距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四浬以外排洩;或未經溶化或消毒在十二浬以外排洩者。但儲於污水艙內之污水,除於船速在四節以上以適當之排洩外,不得作瞬間排洩。 二、使用符合規定之污水處理設備,其流出物在海上不致產生可見之漂浮固體及使周圍之海水變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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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總噸位在二百噸以上或未滿二百噸經核准搭載乘客十人以上之新船,除符合左列之一規定外,不得將污水排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