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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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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及總噸在四百噸以上之油輪,應具備油料紀錄簿,裝載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之船舶,應具備船貨紀錄簿。 油料或船貨紀錄簿,得為船航舶海日誌簿之一部分,按作業情形以每一艙為單位依附表格式用中文及英文填寫之。但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免用英文。 前項紀錄簿記載之事項,遇有爭端或文字不符時,中華民國船舶以中文為準,外國船舶以船籍國之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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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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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總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及總噸在四百噸以上之非油輪,應具備油料紀錄簿,裝載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