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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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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應置放於船上便於檢視之處,商港及離岸終端站之管理機關對船舶在其商港區域或離岸終端站範圍內得檢查該紀錄簿內之登記事項,必要時得要求該船船長作成副本,證明登記事項正確無誤。 前項紀錄簿自最後一次登記之日起,油料紀錄簿應保存三年,船貨紀錄簿應保存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3 條,船上應擺放油料或船貨紀錄簿,以便管理機關檢查登記事項,並要求船長作成副本。油料紀錄簿應保存三年,船貨紀錄簿則應保存二年。 舉例來說,根據法源資訊提供的船舶清理案例內容,涉及管理機關對船舶內部登記的檢查,可能就涉及到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相關規定。船上的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應當符合法規之要求,並保存相應的時間。 以上是就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相關規定作了釋義,但沒有具體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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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應置放於船上便於檢視之處,商港及離岸終端站之管理機關對船舶在其商港區域或離岸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