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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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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應置備油料或船貨紀錄簿之船舶,裝載油或有毒液體物質而有排洩情事時,均應在紀錄簿內記載其排洩情形及理由,以供校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釋義,根據該條規定,裝載油或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在有排洩情事時,必須在油料或船貨紀錄簿內詳細記載排洩情形及理由,以供校驗。該條的目的在於要求船舶持有油料或船貨紀錄簿的船隻,對於油料或有毒液體物質的排洩情況進行記載,以確保船舶排洩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參考資料:海水污染防治法規(108年11月修正);船舶油料船貨資料報告作業處理規章(108年11月制定) 舉例:在台灣,對於裝載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依據海水污染管理法第 34 條的規定,船舶必須在油料或船貨紀錄簿內準確記載排洩情形及理由。例如,如果一艘船在海上進行排洩作業,則必須在紀錄簿中詳細記載排洩的情況,例如排洩的時間、地點、排洩液體的性質等,並且提供合理的理由。這樣的記錄可以作為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校驗及監管的依據,以確保船舶排洩作業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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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依規定應置備油料或船貨紀錄簿之船舶,裝載油或有毒液體物質而有排洩情事時,均應在紀錄簿內記載其排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