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應置備油料或船貨紀錄簿之船舶,裝載油或有毒液體物質而有排洩情事時,均應在紀錄簿內記載其排洩情形及理由,以供校驗。
對於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釋義,根據該條規定,裝載油或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在有排洩情事時,必須在油料或船貨紀錄簿內詳細記載排洩情形及理由,以供校驗。該條的目的在於要求船舶持有油料或船貨紀錄簿的船隻,對於油料或有毒液體物質的排洩情況進行記載,以確保船舶排洩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參考資料:海水污染防治法規(108年11月修正);船舶油料船貨資料報告作業處理規章(108年11月制定) 舉例:在台灣,對於裝載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依據海水污染管理法第 34 條的規定,船舶必須在油料或船貨紀錄簿內準確記載排洩情形及理由。例如,如果一艘船在海上進行排洩作業,則必須在紀錄簿中詳細記載排洩的情況,例如排洩的時間、地點、排洩液體的性質等,並且提供合理的理由。這樣的記錄可以作為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校驗及監管的依據,以確保船舶排洩作業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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