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有排洩油,有害物質或有毒液體物質情事時,該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使用機械、吸收劑或其他方法,迅速清除其所排洩之油料、或有毒液體物質,或採取停止或減緩排洩物擴散之措施。 前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未採取措施,或採取措施仍不足以防止海水污染,商港管理機關為清除海水中之油、有毒或有害物質所為之一切措施,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貨物託運人、受貨人負擔。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了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有排洩油、有害物質或有毒液體物質情事時,應當採取迅速清除或者停止或減緩排洩物擴散等措施。如果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未採取措施,或採取措施仍不足以防止海水污染,商港管理機關即可為清除海水污染的措施,費用則由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貨物託運人、受貨人負擔。 舉例子,根據《海洋法》第 49 條的規定,如果船舶在商港內發生意外並排洩油料,船舶所有人應當迅速採取清除或減緩排洩物擴散的措施,如果未能及時處置並導致海水污染,商港管理機關即可為清除污染海水所需的一切措施,相關費用則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爭對於原告起重船沈船一案,沈船處理等相關法條,也應當參照完整的法規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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