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港管理機關對於裝載油、散裝有害物質或其他危險品之船舶所排洩之油或有害物質等有引起海上重大火災之虞時,得對可能發生火災海域之人,禁止使用火、能引火物質或暫停其可能肇致火災危險之工作,並得責令在該海域船舶之船長將其船舶駛離或中止進入該海域,非救助人員,應一律迅速撤離或限制出入。
不知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