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48

快速跳轉

商港管理機關對於裝載油、散裝有害物質或其他危險品之船舶所排洩之油或有害物質等有引起海上重大火災之虞時,得對可能發生火災海域之人,禁止使用火、能引火物質或暫停其可能肇致火災危險之工作,並得責令在該海域船舶之船長將其船舶駛離或中止進入該海域,救助人員,應一律迅速撤離或限制出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商港管理機關對於裝載油、散裝有害物質或其他危險品之船舶所排洩之油或有害物質等有引起海上重大火災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