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對於商港區域因大量油之排洩致該海域之廣大範圍在海洋環境保全上受重大障礙對人身及財產有遭受重大損害之虞時,得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採取緊急措施,並得於必要時毀壞裝載排洩油之船舶或處分現場附近海域之財產。
對於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 47 條,該條款允許機關對於商港區域因大量油的排洩導致海洋環境受到重大障礙時,能夠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采取緊急措施,并且在必要時毀壞裝載排洩油的船舶或處置現場附近海域的財產。 相關範例:根據《大陸平臺漏油案》,當海域因大量漏油而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時,相关机构可報請商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采取緊急措施,甚至毀壞裝載排洩油的船舶或處置海域附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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