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理貨業務範圍如下: 一、散雜貨及貨櫃之計數、點交、點收。 二、船舶裝卸貨物時之看艙。 三、雜貨包裝狀況之檢視。 四、散雜貨標識分類、貨櫃櫃號識別等相關理貨業務。 散雜貨及貨櫃之數量、標識、櫃號及雜貨包裝狀況,應由委託人或倉儲業者與理貨業者共同簽證。 國內航線之船舶理貨業務,得由船方或貨主視實際需要委託理貨業者辦理。
抱歉,我不清楚所提到的法規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