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及許可證費,申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未於核定期間完成籌設,並依法完成設立登記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報請商港管理機關核准延長籌設期限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完成籌設者,廢止其籌設許可。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