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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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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人,應於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及許可證費,申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負責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人員名冊。 五、營業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未於核定期間完成籌設,並依法完成設立登記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報請商港管理機關核准延長籌設期限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完成籌設者,廢止其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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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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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107-2 條規定:「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及許可證費,申請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10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