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理貨業因故停止營業、歇業或廢止營業許可時,應將僱用之理貨員名冊報由商港管理機關廢止登記,並將所持之理貨證繳銷,未辦理者,由商港管理機關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理貨證。 理貨員有異動,包括退休、離職、死亡、變更姓名或移轉時,應於十五日內由船舶理貨業檢具理貨證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廢止、變更或移轉登記。已領有理貨證者,六個月內未被船舶理貨業者僱用者,由商港管理機關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其理貨證。
對於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109-1 條的解釋如下: 首先,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109-1 條,船舶理貨業因故停止營業、歇業或廢止營業許可時,應將僱用之理貨員名冊報由商港管理機關廢止登記,並將所持之理貨證繳銷,未辦理者,由商港管理機關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理貨證。這意味著當船舶理貨業停止營業時,應遵守相應的手續,向商港管理機關報告並處理理貨員名冊和理貨證。 其次,理貨員有異動,包括退休、離職、死亡、變更姓名或移轉時,應於十五日內由船舶理貨業檢具理貨證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廢止、變更或移轉登記。已領有理貨證者,六個月內未被船舶理貨業者僱用者,由商港管理機關逕予廢止登記並註銷其理貨證。這表示當理貨員有異動時,船舶理貨業應在十五天內向商港管理機關申報,並且如果已領有理貨證的人在六個月內未被僱用,商港管理機關將會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 以上解釋來自於商港法第二十三條之一及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的相關內容,以及一些案例中的實際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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