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理貨業每次進港作業時,應於事前填具理貨工作報告單送商港管理機關核准。理貨員如需登輪作業時,應憑前項工作報告單,由理貨業繕造登輪理貨員名冊,向港務警察機關申請登輪證後,方得登輪理貨。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110條,船舶理貨業在每次進港作業時,應在事前填寫理貨工作報告單並送商港管理機關核准。若理貨員需要登輪進行作業,則應憑著前述的工作報告單,由理貨業繕造登輪理貨員名冊,並向港務警察機關申請登輪證後才可登輪進行理貨作業。 參考資料: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110條-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10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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