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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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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理貨業每次進港作業時,應於事前填具理貨工作報告單送商港管理機關准。理貨員如需登輪作業時,應憑前項工作報告單,由理貨業繕造登輪理貨員名冊,向港務警察機關申請登輪證後,方得登輪理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110條,船舶理貨業在每次進港作業時,應在事前填寫理貨工作報告單並送商港管理機關核准。若理貨員需要登輪進行作業,則應憑著前述的工作報告單,由理貨業繕造登輪理貨員名冊,並向港務警察機關申請登輪證後才可登輪進行理貨作業。 參考資料: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110條-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10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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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110 條規定:「船舶理貨業每次進港作業時,應於事前填具理貨工作報告單送商港管理機關核准。理貨員如需登輪作業時,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