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作業,應俟委託人填具委託單,向商港管理機關或棧埠作業機構申請,於辦妥委託裝卸搬運手續後,方得開始作業。其需用特種設備者,應在委託單內詳細註明之。但棧埠作業機構認為應由委託人提供而拒絕提供者,得由棧埠作業機構代為處理或不予裝卸,所生費用與損害由委託人全額負擔。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裝卸作業必須先向商港管理機關或棧埠作業機構申請委託單,並辦妥委託裝卸搬運手續後才可以開始作業。如果需要使用特種設備,則必須在委託單內詳細註明。若委託人拒絕提供所需的特種設備,棧埠作業機構可以代為處理或拒絕裝卸,相關的費用與損害將由委託人全額負擔。 參考資料: 商港法第二十三條之一 根據商港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核准籌設,並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才得營業。如果違反相關規定,負責人或行為人可能面臨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能受到拆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處分。這項法條的設立是為了保障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合規經營,以確保作業的安全與有效。 範例: 一家公司未經核准籌設即開始從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違反了商港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當被相關機關發現後,可能會根據法律對該公司進行相應的處罰與制裁。 因此,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13條是為了落實商港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確保裝卸作業的合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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