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在船邊提貨或交貨者,交受手續,由委託人負責辦理,並應檢具作業資料於交、提貨完成後翌日送棧埠作業機構。棧埠作業機構為查核噸量,得指定過磅或丈量,如有短報,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14 條,進出口貨物在船邊提貨或交貨時,需要由委託人負責辦理交受手續,并且在交、提貨完成後的翌日送棧埠作業機構。棧埠作業機構有權查核噸量,并且可以指定過磅或丈量。如果有短報的情況,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擔。這條規則的參考資料來自商港棧埠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棧埠作業機構有權負責查核噸量,並且委託人需要配合提供作業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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