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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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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裝卸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上下旅客。 二、禁止使用裸露之燈火或明火。 三、棧埠作業機構及運送單位應具備防雨或防潮之裝具。 四、危險物品之搬運,嚴禁摔、滾、碰、擊、磨擦及擠壓。 五、工作人員不得攜帶香菸、打火機、火柴或其他易於產生火花之器物,並應接受檢查。 六、加裝船用燃料,應在裝載危險物品前或完工後為之。 七、船員及登輪人員不得穿著鞋底有鐵釘、鐵片之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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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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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搬運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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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危險物品裝卸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上下旅客。 二、禁止使用裸露之燈火或明火。 三、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