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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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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載過境危險物品船舶,須進港再裝卸其他貨物或危險物品時,委託人應在委託單詳細註明該項過境危險物品之品名、數量、裝艙位置,並檢具過境貨物艙單一份,送棧埠作業機構備查。 前項船舶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危險物品禁止混合裝載表之規定應予禁止混合裝載,應另裝其他隔離貨艙,不得混裝,原裝過境危險物品之貨艙應由船方密封,不得開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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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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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裝載過境危險物品船舶,須進港再裝卸其他貨物或危險物品時,委託人應在委託單詳細註明該項過境危險物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