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得依委託人之委託採取進儲倉棧或船邊交、提貨作業方式辦理。但左列不適進儲倉棧之貨物,棧埠作業機構得予拒絕進儲倉棧: 一、活生之動物。 二、易腐爛之鮮貨。 三、包裝破損不適於保管者。 四、易損壞、變質者。 五、有損壞或污染其他貨物之虞而無法隔離存儲者。 六、貴重物品。 七、有價證券。 八、危險物品。 九、現有機具設備無法裝卸搬運者。 十、其他不適於或無法妥善保管者。 委託人未能保持裝卸作業運送暢通,停止作業超過兩小時者,棧埠作業機構得要求委託人將貨物進儲倉棧或其他措施,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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