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出倉棧後,倉棧管理人員應會同委託人依貨物交收實際情形予以簽證,進儲倉棧有破損、滲漏或短缺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貨物於進儲倉棧時已發現破損者,倉棧管理人員應即會同委託人當場查明破損程度及責任,詳註於貨物簽證單內,經委託人簽章,交由倉棧管理人員收存。 二、出口貨物如包裝受損,應於進儲倉棧時由委託人修補完整。 三、進口貨物如包裝受損,倉棧管理人員於必要時得會同委託人過磅或拆驗,其檢驗、搬移、過磅及公證等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四、包裝破損之貨物,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檢驗,得由受委託之理貨員及倉棧管理人員雙方會同封存於破損貨件倉棧內,留待事後檢驗,並於貨物破損單內註明破損件數及待驗字樣,啟封檢驗、公證時,仍應會同委託人辦理,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五、進口艙單所列貨物量短卸、溢卸者,作業倉棧管理人員應填製短溢卸報告表。依關稅局規定期限前分送有關單位處理。
對於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40條中的各項規定,我們需要進行逐條釋義。 一、對於貨物進出倉棧後,倉棧管理人員應會同委託人依貨物交收實際情形予以簽證,進儲倉棧有破損、滲漏或短缺時的情形,這是要求倉棧管理人員與委託人在貨物交收時進行簽證,並對於貨物的破損、滲漏或短缺等情況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貨物在進儲倉棧時已經有破損,倉棧管理人員應該立即與委託人查明破損程度及責任,並在貨物簽證單內詳細註明,經委託人簽章後收存。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交收的真實情況,並對於貨物的破損或短缺情況進行明確的處理,以確保運輸過程中的貨物安全。 以上所述均參考自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40條。 進一步舉例,假如進口貨物的包裝在運送途中受損,根據第40條的規定,倉棧管理人員應會同委託人過磅或拆驗,並且相應的檢驗、搬移、過磅和公證等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希望這些釋義可以幫助您了解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40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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