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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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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棧埠作業機構應通知委託人限期繳清各項棧埠業務費後,將存儲倉棧貨物提出,未依限期提出者,棧埠作業機構得停止提供棧埠設施服務一個月: 一、存儲倉棧貨物經發現有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規定之情事者。 二、存儲倉棧貨物變質、損壞或其他原因,有損害倉棧設備或其他寄存物之虞者。 三、倉棧須全部或局部改建及修繕者。 四、倉棧業務全部或局部停辦者。 五、貨物存儲倉棧逾十五天者。 六、因特殊情形必須將存儲倉棧貨物提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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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十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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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51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棧埠作業機構應通知委託人限期繳清各項棧埠業務費後,將存儲倉棧貨物提出,未依限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