棧埠作業機構為調配倉棧,得將存儲倉棧貨物徵得關稅局同意並通知委託人後移至其他倉棧,所需移轉費用及損耗由棧埠作業機構負擔。但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情事者,由委託人負擔。
從目前資料無法找到準確法條的解釋和相關範例,因此無法針對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52 條進行釋義和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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