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儲倉棧貨物自保管日起滿六個月,棧埠作業機構得於一個月前通知委託人限期辦妥有關驗放手續,並繳清棧埠業務費後提貨。委託人接到通知屆滿一個月,或因地址不明,通知無法送達時,未稅貨物依關稅局規定辦理,已稅貨物得由商港管理機關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應優先抵充港埠業務費及必要之費用,有餘款應退還委託人或留存待領或依法提存。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