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儲倉棧貨物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棧埠作業機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包裝完整而內容短缺或發生變化者。 二、因受管制處分致生損失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棧埠作業機構之事由致生損失者。 四、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者。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