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儲倉棧貨物提清時,或船邊交、提貨物於裝卸完畢,所遺碎屑、破漏之地腳品或廢棄物,委託人應於貨物提清或裝卸完畢後四小時內清理之。委託人於期限內拒不清理,由商港管理機關代為委託廢棄物代處理業清理。 前項清理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委託人拒不付費用,商港管理機關或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接受委託人之棧埠作業委託。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56條,存儲倉棧貨物提清時,或船邊交、提貨物於裝卸完畢後,所遺碎屑、破漏之地腳品或廢棄物,委託人應於貨物提清或裝卸完畢後四小時內清理之。如果委託人在期限內拒絕清理,商港管理機關則可以代為處理廢棄物。而清理費用則應由委託人負擔,如果委託人拒絕支付費用,商港管理機關或棧埠作業機構有權拒絕接受委託人的棧埠作業委託。 範例參考資料:商港法第23條之一的增訂可參考商港管理機構相關公告,例如台北港務分局針對貨主委託港口之清潔及管理作業的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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