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公私事業機構提供倉棧營運設施、人力運用、機工具數量及維護等狀況之資料,以備查核,如經查明未達裝卸能量標準或有安全顧慮時,應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致妨礙商港營運者,得視實際情形終止其契約。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79條,商港管理機關在必要時得通知公私事業機構提供倉棧營運設施、人力運用、機工具數量及維護等狀況之資料,以備查核,如經查明未達裝卸能量標準或有安全顧慮時,應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致妨礙商港營運者,得視實際情形終止其契約。 參考資料: 依照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79條的規定,商港管理機關在必要時得通知公私事業機構提供倉棧營運設施、人力運用、機工具數量及維護等狀況之資料。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私事業機構的倉棧營運設施未達到裝卸能量標準或存在安全顧慮,根據該法條,商港管理機關可要求其限期改善,如果逾期不為改善,且對商港營運造成妨礙,則可終止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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