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事業機構自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務者,應依第四章之規定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其所需裝卸搬運工人,應依勞動基準法僱用及訂定勞動契約;並造具名冊送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78條,公私事業機構自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務者,應依第四章之規定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其所需裝卸搬運工人,應依勞動基準法僱用及訂定勞動契約;並造具名冊送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此法規為對於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務的機構之規定,要求在營業之前必須先申請許可證,並且遵守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人的僱用規定。舉例來說,某公司欲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務,就必須先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許可證,並且依法訂定勞動契約並提交名冊給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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