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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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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符合左列最低基準:一、實收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國內商港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國際商港為四十八人;國內商港為十二人。 三、作業機具:國際商港貨櫃作業為橋式起重機二臺,門型吊運機或跨載機二臺,堆高機一臺,經度量衡機關檢定合格之五十噸以上地磅一臺;散雜貨作業為堆高機四臺。國內商港為堆高機二臺。 國際商港機械化一貫作業專用碼頭及國內航線專用碼頭,承租人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實收資本額、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及作業機具,準用前項國內商港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84條的規定,在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最低基準。其中,實收資本額在國際商港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在國內商港為新臺幣八百萬元。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在國際商港為四十八人,在國內商港為十二人。作業機具方面,國際商港需要具備一定數量和型式的機具,例如貨櫃作業需要特定機具,散雜貨作業也需要特定數量的堆高機等。另外,國際商港機械化一貫作業專用碼頭及國內航線專用碼頭,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基準也適用國內商港的基準。 參考資料:根據《商業港區港務消防安全設施管理規程》,商業港區裝卸業務的機械設備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和要求。例如,機具需定期維護保養,並通過安全檢測和驗收。這些機具的使用和管理需要受到嚴格監管,以確保貨物裝卸作業的安全有效進行。

  • 承攬名詞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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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84 條規定:「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符合左列最低基準:一、實收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