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符合前條規定之最低基準外,應與商港管理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 前項情形,於未開放租賃經營之碼頭,申請人應與商港管理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碼頭後線倉儲設施。 每一座碼頭或碼頭後線倉儲設施,以一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經營為限,並不得越區作業。
對於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84-1條,根據法源資訊所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這條法規規定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符合最低基準外,應與商港管理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另外,未開放租賃經營之碼頭情況下,申請人應與商港管理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碼頭後線倉儲設施。每一座碼頭或碼頭後線倉儲設施,以一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經營為限,並不得越區作業。這些規定是基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特殊性質,對於碼頭及倉儲設施的使用與管理做出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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