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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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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符合前條規定之最低基準外,應與商港管理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 前項情形,於未開放租賃經營之碼頭,申請人應與商港管理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碼頭後線倉儲設施。 每一座碼頭或碼頭後線倉儲設施,以一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經營為限,並不得越區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84-1條,根據法源資訊所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這條法規規定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符合最低基準外,應與商港管理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頭,或與專用碼頭經營業者訂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契約。另外,未開放租賃經營之碼頭情況下,申請人應與商港管理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碼頭後線倉儲設施。每一座碼頭或碼頭後線倉儲設施,以一家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經營為限,並不得越區作業。這些規定是基於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的特殊性質,對於碼頭及倉儲設施的使用與管理做出明確的規範。

  • 承攬名詞
  • 承攬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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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84-1 條規定:「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除符合前條規定之最低基準外,應與商港管理機關合作興建或租賃經營專用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8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