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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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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請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商港管理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86 條,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需要檢附相關文件,並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核准籌設。檢具文件包括籌設申請書、公司組織者或商業組織者的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營業計畫書、公司組織者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商港管理機關如果發現文件不完整或內容不完備,會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則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為商港法 第 23-1 條 (90.11.21),根據這條法規,商港管理機關得依港區貨物裝卸情形,公告申請籌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關事宜。這強調了申請籌設過程中的公告程序和申請書、營業計畫書的相關要求。 以上法規的要點是,申請者需要準備完善的文件和計畫,並遵循商港管理機關的公告程序。

  • 承攬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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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86 條規定:「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