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備妥營運設施後,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及許可證費,申請商港管理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證明文件。 五、商業負責人或公司代表人、董事、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六、船舶貨物裝卸管理費繳款同意書。 申請人未於核定期間完成籌設設,並依法完成設立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報請商港管理機關核准延長籌設期間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完成籌設者,廢止其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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