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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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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及其租賃,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 20 條的相關資料和案例。

立法沿革 3

(0420519 制定)

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應由所有人向交通部申請檢查,檢查合格後,發給適航證書。

(0621221 全文修正)

共有航空器準用海商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0861216 全文修正)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及其租賃,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抵押權設定名詞
  • 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420519 制定)

領有登記證書之航空器,應由所有人向交通部申請檢查,檢查合格後,發給適航證書。

(0621221 全文修正)

共有航空器準用海商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08612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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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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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20 條規定:「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及其租賃,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