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航空器應由所有人向交通部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 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撤銷其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扺押權設定及其租賃,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航空器得為抵押權之標的。 航空器之抵押,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有關動產抵押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航空器應由所有人向交通部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 曾在他國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撤銷其登記,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扺押權設定及其租賃,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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